本處置研發長一人,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,任期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,負責綜理本處業務,主持全校研究發展事宜。本處下設研發創新組、產學合作組、校務研究與永續發展中心,各組(中心)置組長(主任)一人與組員若干人,辦理相關業務。